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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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中国化工贸易》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4-51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717/TQ
期刊级别:国家级刊物
语 言:中文
周 期: 旬刊
出 版 地:北京
语 种: 中文
开 本: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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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东升
自2005年国家免除农业税之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这直接导致了油田所属区域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民对土地以及污染等费用补偿问题的期望值升高。对油田企业内部而言,后期开发成本加大,加之前期各种大量资金的投入,这就使油地矛盾日益激化。因此,油地关系协调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直接威胁着油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一、油田与地方政府矛盾的成因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的使用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依法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归属于国家,很多国有矿山企业土地利用方式是行政划拨,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地交易市场。而且,我国当前土地管理法允许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但并未考虑到应把所有的国土资源所有权进一步划分,即土地资源所有权模糊。资源所有权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油田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
2.传统的财税制度,导致地方财力不足
油田所属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石油企业的税收。就其比例而言,中央财政在总的税收中所占的比例约为77%,省级财政约占总税收的18%,其余部分上缴油田所在地区财政: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但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仅为5%。地方政府石油权益分配的过少,直接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的效果,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因此,出现了财政制约着地方政府,导致难以承担企业移交的办社会职能的问题,阻碍了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步伐,影响了社会公共事业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环境的创造。
3.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
石油行业是大型国有企业,它的收益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的收益却十分有限,上缴的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营业税等基本属省级财政;余下只有少量的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留在市级以下财政,特别是在行政级别比较低的地方政府,只享有油气田企业因勘探、作业施工等行为所缴纳的耕地占用费、青苗赔偿费等少量收益。这样就形成了油气资源的收益大部分上缴给国家,很少一部分留在当地,形成了地方与中央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而当地政府也担负着发展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任务,为了保证自己财政收支的平衡,难免会利用他们掌握的权力,设法参与石油资源利益的分享,出现了多部门乱收费、滥用职权的现象。
二、当前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难点
1.产业结构调整对油田正常生产建设带来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免除高新农业及亩产值的逐年提高,加大了油田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地方政府与油田作业区的沟通不及时,如在将要大惊的土地上耕种,加大了青苗赔偿的费用,在赔偿费用上企业又难以给与合适的赔偿。部分油管老化,加之盗油分子的猖狂盗油行为,导致地方可耕种土地的减少,从而加大了油田与地方纠纷处理的难度。
2.油田企业缺乏专门的赔偿机构,赔偿标准不规范
油田生产的方式是各单位各工种联合施工,由于内部管理采用纵向管理,同时存在许多独立经营的二级单位,自身决策的权限较大,为了本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往往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补偿方式。如在钻井施工的过程中,钻井单位为了抢时间、拿进度、争效益,在打井占地补偿上往往高于采油厂补偿标准。在为采油厂施工的油建等施工单位,由于是“外来户”,地方索赔的价格人为抬高,否则便影响正常的施工。而各平级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在赔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价格高低不一的现象。而地方部门往往以相对高的价位作为赔偿标准,导致采油厂的工农费用越抬越高,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3.油区内部用地制度不合理,造成重复补偿。
目前钻井打井,每口井征地3.1亩,在用地管理上有了一定的创新和改进,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土地,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遗留问题,如当初的计划不周全,造成施工过程中土地不够用,导致重复征地的现象。
三、处理好油田与地方纠纷工作探讨
1.处理油地工作中原则性与灵活性
在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原则性是指在处理油地纠纷工作中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既不能损害企业利益,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灵活性是指在相应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照顾地方利益,从而处理好油地纠纷工作。在处理相应问题的过程中,油田工作人员要切实深入到田间,真正了解赔偿的有关问题,如征地面积﹑污染面积﹑青苗面积等。赔偿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准则,尽可能地照顾当地农民得利益;当然面对地方政府的不切实际的赔偿时,油地工作人员应坚持用法律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为此,提高油地工作人员处理由地工作能力,石油企业要经常组织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做到依法维持自己的权利。
2.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
解决油地纠纷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油田的土地和国家土地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解决。首先,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油田因为大多数在市中心地段的土地,有升值潜力,转让的方式采用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从长远来看是有利的。其次,规划区内的工业生产用地应分为两大类分为:直接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或从事辅助生产用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些公司应该继续享受国家的土地分配政策;依靠油田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而发展的经营企业,是油田改制和剥离的重点,应改变其土地性质。然而,鉴于其有限的偿付能力,与企业改制同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土地应根据国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费。四,油田住宅用地,要区分不同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土地增值慢的领域包括在福利住宅用地,应继续享受分配土地政策,土地增值快居民在收入较高的地区单一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土地问题,以发展当地经济,不仅增加政府的土地收入,而且还解决油田的成本负担。
四、小结
油田与地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传统的财税制度,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当前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难点在于:产业结构调整对油田正常生产建设带来影响;油田企业缺乏专门的赔偿机构,赔偿标准不规范。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过程中应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应采用多种措施解决土地问题,从而合理解决油田与地方的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宋天营. 建立油地和谐关系的实践与思索[J]. 经营管理者,2012,(4):323.
[2]刘连武. 构建和谐油田企业应处理好四个关系[J]. 经管空间,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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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贸易杂志社编辑部
2019-07-27